山东财经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总 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应结合我校的学科基础,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二级学科,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目录内(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三、我校可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四、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五、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各学科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我校学科特色、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和学科建设规划,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各学科填写拟增设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一),按一级学科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将申请表提交给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科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认真审核申报增设的名单,并于每年4月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及相关申请表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及时申请撤销不适应学科及社会发展需要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学科撤销需填写学科撤销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4月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一)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基本程序如下:
1.各学科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我校人才培养条件和学科建设规划,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按照附件二的要求,撰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各学科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同行专家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并填写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见附件三)。
3.各学科提交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及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见附件四)给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文件规定,根据学科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认真审核申报增设或更名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名单,并于每年5月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及相关论证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专家评议意见表(原件和扫描件)、备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
5.我校将当年拟自主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提交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https://www.cdgdc.edu.cn/zspt/)(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公示材料包括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和专家评议意见表,材料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可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有关评议和质询意见将通过“信息平台”直接反馈我校。
6.根据公示结果,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我校学科建设规划及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及时申请撤销不满足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学科撤销需填写学科撤销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4月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的决定。
(三)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七、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八、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
九、交叉学科的增设或更名基本程序
(一)各学科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我校人才培养条件和学科建设规划,提出交叉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按照附件二的要求,撰写“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二)各学科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同行专家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并填写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见附件三)。
(三)各学科提交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及交叉学科备案表(样表见附件四)给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文件规定,根据学科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认真审核申报增设或更名的交叉学科名单,并于每年4月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及相关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
(五)我校将当年拟自主设置与调整的交叉学科,提交到“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公示材料包括交叉学科论证方案和专家评议意见表,材料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可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有关评议和质询意见将通过“信息平台”直接反馈我校。
(六)根据公示结果,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的决定。
十、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十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及时申请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学科撤销需填写学科撤销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4月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的决定。
十二、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附 则
十三、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于每年的1月份启动。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我校学科建设规划;其设置清单将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和“信息平台”上统一向社会公布。
十四、我校通过“信息平台”将本年度拟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以及我校所有学科的招生数、在校学生数、授予学位数和毕业生就业率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十五、教育部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不定期地向我校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十六、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申请表(样表)
附件二: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附件三: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附件四: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样表)
附件五:自主设置学科撤销申请表(样表)